常山会计信息
2008年第2期(总16期)
常山县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常山县会计学会 2008年3月15日
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专辑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
(2007年11月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了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对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1)明确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基本内涵。创业创新是富民之本、强省之源。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八八战略”的深化,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浙江发展的总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新时期新阶段,全面推进个人、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创业再创业,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党建工作创新和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形成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的生动局面,使全省人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生活品质明显改善,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全省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浙江。 (2)全面把握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积极弘扬创业创新文化,不断健全创业创新机制,加快完善创业创新政策,着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把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落实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加快建设全民创业型社会,努力打造全面创新型省份,确保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继续走在前列的奋斗目标。 (3)进一步增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紧迫感、责任感。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浙江深入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关键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要充分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更要清醒地看到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体制机制的先发性优势在减弱,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还不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全面改善民生任务艰巨;文化发展还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趋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民主法制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还不完全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认识,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把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充分激发全省人民创业创新的热情,不断增添各方面创业创新的活力,以创业创新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后劲,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 二、坚持把支持人民群众干事业、干成事业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根本之举,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创业创新热情、智慧和力量。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创新,放手让人民群众干事业,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5)提高人民群众创业创新层次和水平。根据我省发展阶段的变化,坚持以创新提升创业,以创业促进创新,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推进创业创新,促进创业创新向全民参与拓展、向注重创造拓展、向省内外结合拓展、向各个领域拓展,使全省人民家业更加殷实,企业更加兴旺,干部群众事业更加有成。 (6)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权益。推进创业创新,必须健全法制、完善体制,全面营造维护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物权的社会环境。要破除体制障碍,推进公平准入,创造机会均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权利,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物权,健全信用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创业创新成果,形成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 三、坚持把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动力源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7)继续解放思想。新时期新阶段要实现新发展、形成新优势,关键取决于解放思想的广度和深度。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的大势,着眼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创业创新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创业创新的体制弊端,切实把解放思想体现到创业创新的各个领域,以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推进各项事业的大发展。 (8)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有、集体、个私、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省的特色和优势,也是推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基础。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良好格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着力培育和形成一批创新型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促进民营经济新飞跃。 (9)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工商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快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内外上市、发行债券。 (10)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服务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总结义乌扩权试点经验,进一步做好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工作。 (11)加快构筑开放新格局。全面推进创业创新,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形成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全面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和对外投资方式,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推动外贸出口从注重扩大规模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转变,引进外资从注重资金向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人才转变,对外投资从注重带动产品和劳务输出向更加注重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转变,积极培育我省的跨国公司和国际品牌,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拓展对外交流渠道,重视国际友城工作,加强境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创新区域合作方式,更加注重全面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共同打造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和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做好对口帮扶工作;加强与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 四、坚持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主攻方向,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全面加强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联动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完善和落实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建设科研机构创新基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强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力推进技术专利化,努力掌握更多的自主优质知识产权。坚持把标准研制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坚持把品牌建设作为推进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重要环节,大力培育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加快建设品牌强省。 (13)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途径。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向依靠一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大力推进工业创新和服务业创新,促进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具有先导作用的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大力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要大力发展金融、物流、旅游、会展、创意、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比重和发展水平。积极鼓励先进企业做强做大,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引导传统家庭工业向现代企业转变,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积极发展临港产业,加快建设港航强省。 (14)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要以政策创新为先导,技术创新为支撑,制度创新为保障,更加注重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强化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林业、水利、湿地建设,促进生态建设,提高生态质量。深化节约能源的政策举措,依法淘汰技术落后的高能耗工艺装备,全面推广节能技术和装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创新污染物减排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在不断深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面上企业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整治的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15)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不断创新城乡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着力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和农技推广体系,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县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单元,要深入实施县(市)域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好县城、中心镇和中心村,不断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16)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研究制定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规划和建设主体功能区,完善区域政策,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进一步优化人口和生产力布局,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提升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在全省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欠发达地区快速发展。继续重视支持山区和海岛地区发展。坚持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加强城乡统筹的空间规划,完善省域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提升城市功能为重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积极培育城市群,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在区域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7)着力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按照“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就业、收入、看病、社保、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体制,加大教育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标准普及高中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大众化水平。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加强在职培训,积极构建学习型社会。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率先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统筹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倡导文明健康生活,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8)扩大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推进创业创新的内在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创新基层民主实现形式,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总结推广民主恳谈、民主听证、民情沟通等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化和完善厂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创业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19)切实保障民安。推进创业创新,必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广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建立经常排查矛盾、及时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坚持把人力资源建设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关键环节,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20)大力培养和引进创业创新人才。推进创业创新,关键在于人才。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一批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研究开发骨干,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各方面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博士后科技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完善有利于国外省外高端人才在浙江创业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快提高企业家素质,切实增强企业再次创业能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造就一支与我省产业升级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深化高校教育科研体制改革,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提升创业创新能力。 (21)加快形成人尽其才的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业创新的活力,必须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强化应用导向和业绩导向,健全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人才评价体系。创新人才配置机制,大力发展和完善各级各类人才市场,提高人才公共服务水平。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大胆把善于创业、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放到重要岗位。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定期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健全优秀人才津贴制度。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推进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2)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的氛围是集聚人才的前提条件。要大力倡导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积极宣传各类人才在创业创新实践中的贡献,树立先进典型,普遍形成爱才惜才、识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使人才的创业创新活动得到鼓励、创业创新才能得到发挥、创业创新成果得到肯定、创业创新愿望得以实现,让各类创业创新人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重。 七、坚持把建设先进文化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要支撑,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3)巩固全省人民创业创新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激励全省干部群众,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不断凝聚全省人民推进创业创新的智慧和力量,巩固和发展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 (24)全面推进文化创新。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创新是繁荣文化、提高文化软实力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文化内容形式创新,发掘浙江历史文化的丰厚资源,立足浙江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打造文化艺术精品,培育新的文化业态,不断推出文化创新成果,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培育文化创新主体,不断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传播手段创新,推动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加强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创业创新的舆论导向。 (25)大力弘扬浙江精神。浙江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浙江的生动体现,是浙江人民在创业创新伟大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坚持用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鼓舞斗志,进一步发扬浙江人民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创业的优秀品行,弘扬浙江人民善于创业、勇于创新的精神品格和文化传承,形成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挫折的社会氛围,在创业创新中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八、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坚强保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6)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创业创新实践。思想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要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活动,认真学习党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以党的理论创新引领各方面的创新,以创业创新实践丰富和发展党的创新理论,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 (27)各级领导班子要成为推进创业创新的坚强领导集体。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是推进创业创新的根本大计。要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推进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社会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认真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把创业创新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的重要教学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创业创新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在创业创新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大胆选拔坚定贯彻科学发展观、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新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28)党的基层组织要成为推进创业创新的坚强堡垒。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创业创新的具体组织者。要以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工作覆盖面,创新活动方式,注重解决基层组织经费保障和活动场所等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29)广大共产党员要自觉成为创业创新的先锋模范。要以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使广大党员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带头创业创新的实践者。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调动党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化和拓展党员人才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强对党员的培训,着力提高创业创新本领,充分发挥党员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带领群众共同创业创新的模范作用。 (30)以优良的作风推进创业创新各项任务的落实。优良的作风是推进创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工作领域,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创业创新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抓好创业创新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分解工作任务,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协作,加强督促检查,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各项工作的落实。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我省增创新优势、推动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万众一心,开拓奋进,谱写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新篇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
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08]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省地税局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增强推进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发展的总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浙江实践的深化,也是顺应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愿望要求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决定》,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地税部门的职责所在。 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省局要求采取党组(委)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并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大讨论,全面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增强新形势下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等组织收入观念,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着力涵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在全省地税系统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做好支持全社会创业创新,又要加强自身创业创新,积极投身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伟大事业中去。 二、认真研究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创业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创业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3、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重点扶持金融、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文件,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 11、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发展特色农业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文件,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8、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六)降低创业成本,逐步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20、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2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七)支持培育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23、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 25、进一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要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把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当前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为重点,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公平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26、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7、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费率偏高的地方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既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地税工作方式,为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28、逐步推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创业以及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农村家庭工业,从2008年1月起免费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条件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财政的保障情况,可以逐步扩大免收范围。 29、扩大税务登记证免填单范围。积极争取部门配合,已实现与工商数据信息共享或采取税务登记委托工商部门办理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国地税联合换证平台或工商登记平台,将办理税务登记证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效率。 30、大力推行“同城通办”。进一步整合现有征管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06)设计功能,逐步实现纳税人可以到同一市县地税机关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等在内的主要涉税业务,真正实现管理划区域,服务无界限。 31、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在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便民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税(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32、推行“补正承诺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办法,由纳税人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可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33、优化窗口设置。改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税时间,塑造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税源户和特殊群体等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其它个性化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34、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对纳税人办理的所有涉税事宜、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工作流程,清理和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35、有效发挥12366语音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质量,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准确率,更好地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36、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2008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题辅导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切实解决好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纳税过程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加强税企间沟通与互动。 37、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06)平台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38、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受理,快速办理。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四、大力组织地税收入,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共享创业创新的成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是其重中之重。创业创新既是改善民生的必要条件,也是主要途径。一方面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既为地方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源泉,另一方面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也需要强大的财力支撑。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措施,深刻理解和领会“四位一体”组织收入目标的科学内涵,坚定不移地按照“均衡入库、持续增长、优化结构、调控有力”方针组织收入,努力实现经济税收的良性互动;要以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车船税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社保费收入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进一步强化收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提高税收预测水平,牢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二ОО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发[2005]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大力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和不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前提下的可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奋发有为,把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4年全省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中第三产业收入比重已超过60%。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实力增强越来越依赖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策精神。 1、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省局提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求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来加以把握,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来,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研究,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对地方税收贡献率占三次产业之首,而现代服务业又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地方税收增长提供广阔的经济基础,有效地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按照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全局意识,奋发有为,坚定不移地把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优化收入结构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实践中,通过整合税收政策和征管资源,努力从地税工作上引导、促进第三产业在我省快速发展壮大。 3、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突出培育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这个重点,要大力促进对完善市场经济、配套产业升级、降低商务成本等关联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各级地税部门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产业战略相协调;与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相协调;与组织收入、优化结构工作相协调。 二、优化政策,全面落实,积极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扶持小型服务行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基础。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 2、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深入贯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好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4、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积极做好旅游企业国产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5、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6、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7、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促进“文化大省”建设。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前已经进行事转企改制并列入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的企业,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笫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扶持中介机构发展,促进全省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积极发展独立、客观、公正及规范运作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要大力扶持,提高我省中介服务机构的竞争力,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1、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进一步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认真落实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12、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省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13、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国内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战略构想,促进我省制造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移。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加速折旧。落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14、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根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15、认真做好民营第三产业企业税收问题研究,大力促进我省民营第三产业发展,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第三产业企业的改制、重组。在我省地税机关制定的各种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上,一律不得制定、实施歧视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对各种所有制纳税人一视同仁,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三、落实措施,提升服务,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1、继续加大力度推行网上办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省局“一站、一话、一网”为龙头,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无时空限制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引导、帮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权利;完善和扩大地税网上办税服务系统的办税功能,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2、优化办税流程,推行“一窗式”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办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地调整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窗口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规范管理基础上,继续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对于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提高服务效能。 3、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服务,提倡即时服务。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同时,归并、简化各类表单,除已有的渠道外,拓宽纳税人免费获得各种表单的渠道。 4、进一步完善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强化、规范数据录入管理,充分发挥数据集成优势,对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各种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5、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切实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上位法没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全面告知各项后续管理措施。 6、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优化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进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避免因违法而增加遵从成本。 7、继续抓好税收政策宣传。利用网络、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要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中专题宣传现代服务业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 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 1、正确处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关系,在规范中促进,在促进中发展。对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各级地税机关要合理安排税收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 2、继续推行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 3、对偷逃税收行为要依法查处,继续严厉打击利用开假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努力保持税收公平,建立和维护第三产业竞争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4、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救济渠道的畅通,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肃处理税务行政执法中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5、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定权限。第三产业发展形式多、涉及面广,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经济形式和新型业态。对第三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调研,慎重解释,及时反映,不得擅自越权确定。 扶持第三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努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局工作意见,同时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我省第三产业发展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发[2005]8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面向新世纪、新阶段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可以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围绕“什么是循环经济”、“为什么要发展循环经济”、“怎样发展循环经济”等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来抓。深刻理解循环经济的科学内涵,领会精神实质,明确发展方向,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的发展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它贯穿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二)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布局优化,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这与我省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等工作,既各有侧重,又一脉相承。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抓住发展循环经济这个机遇和平台,紧密结合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优化收入结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努力使各项工作统筹兼顾,相互推动,相互促进。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认真贯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2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采取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地税机关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保证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勤俭办事,带头厉行节约。 二、加强调查,研究措施,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一个崭新命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可以发挥一定作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奋发有为的思想,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优化结构和保持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各级地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规划和要求,积极配合发改委、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以国家税收政策为依据,认真研究促进能源、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以及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对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研究制定或完善的,要摸清情况,积极向上反映,供上级决策参考。要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努力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向着循环经济的目标发展,为使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作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三、政策引导,狠抓落实,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1.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3.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4.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对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8.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9.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四、强化征管,提高效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认真抓好国家及省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加强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要优先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二)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自用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资源税。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体户,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擅自调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认真执行减免税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三)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特殊照顾。对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因污染环境被当地政府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不断扩大《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应用面,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种类。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优化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前台服务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地税工作中努力体现资源节约、经济循环的理念。 (五)充分利用地税网站、报刊、12366语音服务系统、公告栏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和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件、优惠程度及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开展送政策下企业活动,辅导企业了解和运用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导向作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35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 (一)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支持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五)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七)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 (一)乡镇企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新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新农村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向新农村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支持加快发展新农村社会事业 (一)对农村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政府以上批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举办的文化活动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地方税收;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对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对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中央和省里近年来出台的各项涉农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并结合本地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新要求,努力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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