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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264次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4日

浙财会字〔20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1999〕10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各类资金的收支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住房公积金”科目下增设“一般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一般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按每年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由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科目,核算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享受的住房补贴,包括工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补贴”明细科目,核算按房改政策规定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上述三个明细科目的归集、结算和支付应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本规定认真做好调账工作,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进行记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浙江省财政厅(章)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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