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财会[1999]371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请示财政部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其他住房资金业务实行分帐核算。住房公积金业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和本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他住房资金业务仍执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对分帐前已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在"委托贷款"科目下增设"其他委托贷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对这部分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在"逾期贷款"科目下增设"其他逾期贷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这两个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第119号"其他应收款"帐目,核算住房公积金作过程中发生的预交暂付款项。发生各种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等科目;收回各种暂付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 按其他应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四、增设第219号"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外地转入而分不清个人帐户的公积金、转出外地公积金汇款退回等暂收款项。发生各种暂收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暂收款转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或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等科目。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付款项目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五、对分帐前原从住房公积金运作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发展基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住房发展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批准,使用住房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附件: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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